有人在問有關辦MVV (Machtiging tot Voorloping Verblijf 荷蘭短期居留),所以我就把當初申請的過程大略的寫寫。不過因為我申請時是2004年,所以有些資料可能有些舊... 詳細細節,請看IND的網站 (http://www.ind.nl/EN/index.asp)
什麼是MVV?
MVV: MVV (Machtiging tot Voorloping Verblijf )是如果你還沒住在荷蘭,但你計劃在荷蘭待超過三個月以上,所需的居留証。MVV只有三個月的有效期,所以其實這只是讓你可以去荷蘭辦短期居留的一種簽証
MVV的申請種類:
MVV可以用來申請各個不同原因的中短期居留。像是工作、婚姻、依親、同居等。我當初和R先生還沒結婚,所以我們當初是以同居的名義申請去的。不知道是不是因為歐洲人同居的情況很普遍,所以居然在荷蘭,你可以以同居人的理由,為你的另一半申請短期居留。MVV通常是不能工作的,要工作好像要另外申請TWV(這個我就沒申請過了,請自己看IND的網站)
申請步驟:
1. 去IND的網站下載MVV申請文件
2. 把表格填好,附上以下文件,寄到IND
A. 出生証明
B. 最近6個月內的英文單身証明(雙方都要,要去法院公証) 或 已婚者的結婚証書
C. 財力証明
D. 護照影本
E. 荷蘭申請人的ID正反面影本
F. 其他 (參考申請文件。記得R先生有附上在職証明、稅單等)
G. 申請費用
3. 然後就等IND的消息
4. IND核淮後(通常等個三、五個月是正常的),會通知荷蘭在台經貿辦事處,然後他們就會通知你去辦簽証。
5. 在台灣這裡會先發給你一個三個月期的簽証(MVV),讓你好去荷蘭。在到達荷蘭後三天內,你必須去市政廳辦理遷入登記,並申請resident permit (VTV,通常只有一年期限)。MVV有三個月的期限,在resident permit還沒下來前,可以用這個MVV的簽証進出申根國家。一旦MVV過期,而VTV又還沒下來(等個半年很正常),那就那兒也去不成,只能守在荷蘭。如果運氣好,收到IND寄來核淮通過的信,那還可以用那個信和IND盧一下,去辦個return visa(也是三個月期)。如果MVV過期,VTV還沒下來,也沒辦return visa的話,出了荷蘭就可能回不來(如果你只是開車在比利時法國玩的話,可能ok,因為通常不會查証件。如果是搭火車和飛機的話,那是絕對進不來的)
註:
1. 荷蘭人工作效率不好,所以在離開台灣前,先去外交部把"護照加頁"這件事給辦好,不然光是MVV簽証、市政廳登記、Return visa、還有其他歐洲各國的簽証,就會把一本護照的可用頁數都用完。哎!誰叫台灣人到那裡都要簽証呢!我荷蘭住一年,護照被用掉十多頁....(因為VTV要四、五個月才會被核淮,然後核准後就轉回市政廳去印卡片,卡片通常要印個一個多月,等到真正拿到時,就可以準備再辦下一年的VTV....)
2. 台灣公証項目:
A. 出生証明: 帶戶籍滕本,去法院公証處辦。
B. 英文單身証明: 本人帶身份証、私章、及護照影本(以便核對英文姓名)至法院公証處辦理。現在法院都有文件範本,所以不需要自己準備內容。
http://tpd.judicial.gov.tw/03-03-07.htm
- Feb 21 Wed 2007 06:28
申請荷蘭短期居留(MVV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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